作者:puhua
周一, 2010年 06月 14日 16:30
法律 -
东方法律事务所
最近有不少读者打来咨询电话寻求离婚官司中解决纠纷的合适办法。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律所来将,我们当然是希望家和万事兴的。但是在人情的后面,我们更主张用法律的手段来操作或者解决问题,更重要的是,将问题在其源头就好好解决。
有女士问道:我和老公离婚,为避免老公把财产卷走,我想申请对财产保全,请问我该怎么做呢?诉前财产保全程序时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驳回其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或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