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uhua
周五, 2010年 01月 22日 17:25
法律 -
东方法律事务所
近期来,在葡萄牙的华人圈子里频频听闻某某被电话或者信件恐吓,或者又是某某遭到勒索甚至受到上升人身安全级别的威胁警告。
更有甚者,有部分无视法纪之人不只是口头说说那么简单,已经有将恐吓付诸于行动并且给无辜华人造成身体和财产方面不小损失的案例。鉴于事实情况的恶劣,我们在这期的专栏里为大家专门介绍一下类似案件的大致情况以及应对方法。
恐吓罪是在葡萄牙刑法典中明确被标记出来的一类犯罪,它被细分在刑法典的第二部(罪案细分)第一章(危害个人罪)的第四节(危害个人意愿罪),法律制订者用了其中的153, 154, 155 三条条款具体对恐吓行为的处罚作出了刑法角度的规定。根据153条,任何人如果对他人的生命,身体,个人自由意愿以及个人财产进行威胁或者胁迫,使其不安,或者造成其恐慌害怕,或者在事实上确实对其实施伤害行为,可以被处以最多一年的有期徒刑或者相当与120日监狱刑罚的罚款。如果实施恐吓的一方确实对被恐吓人造成了身体或者财产上的损失,且该损失情节严重或者数目客观的,实施恐吓的一方可以被处以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或者高达相当于240日监狱刑罚的罚款。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恐吓罪名之外,实施恐吓的一方还面临具体的伤人罪的控告。
由于恐吓罪在葡萄牙刑法系统中被划分在公共罪的范畴之外,案件的司法程序的起头是掌握在具体的受害人手中的。简单来说,如果某个华人收到类似的恐吓信或者电话,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恐吓,如果本人愿意,可以去警察局报案,明确本人的立案要求,进行详细情况的登记,并且获取及时有效的保护。但是如果本人不采取行动,就算对于恐吓行为有所耳闻,警察局也是不会对此类案件插手的。
所以,在面对此类情况的时候,首先需要谨记在心的黄金原则是:一定要需求法律的保护。司法系统对这样的案件有着非常详细的规定和约束,接到威胁恐吓的时候,要注意保持头脑冷静,保存好任何日后可以当作程堂证据的物件,包括信件,物品,电话录音和影像记录。信件和物品的证物价值是毋庸置疑的,对于保护受害者和将实施罪案者绳之于法都有着直接的效力,电话录音和影像记录在葡萄牙的司法系统中并没有直接的证物价值,一般情况下, 必须事先征得法官的允许和书面批准才可以进行录音录象以做为证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两类证物的效力还是有的:一方面,是受害者去警察局报案并进行立案申请的有力支持,另一方面,在后续的具体审讯过程中,由于法官结案的自由判断原则,这类证物即使不是在法官的授权之下取得,也可以起到潜在的影响作用。另外,人证也是一个非常有效的证据获取方式。
需要特别提出注意的是,面对任何威胁恐吓的行为,受害者一定不能胆怯或者轻易妥协,因为毕竟华人在这里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警察局和法院都可以为受害者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此,一旦接到恐吓信或者电话,第一要做的应该是寻求法律保护,并且注意保存证据。这样,也可以消灭恐吓者的嚣张气焰,将遭受的损失尽量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