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uhua
周一, 2009年 07月 27日 12:49
法律 -
东方法律事务所
6.在税收的承担方面
租赁物如是进口货物,应交纳海关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税款。即使是葡萄牙国内货物,如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应纳税的,也应交纳相应税款。关于税收的承担,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店面租赁合同中约定。
7.在租赁物迟延交货或发生质量瑕疵的索赔事项方面
在店面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不承担供货人迟延交货或供货产品质量瑕疵的责任,由供货人对此负责。
8.在租赁起止日期方面
租赁起止日期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重要影响。起租日是租赁开始日期。实践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可根据下列日期约定起租日:(1)出租人支付购买租赁物的价金之日。(2)货物运抵货港之日。(3)承租人交付验收证或接收证之日。(4)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日期。出租人、承租人各自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实现了自己的全部义务,租赁关系即告终止。
9.在租赁物的用途方面要详细、具体规定租赁财产的用途,对某些财产的使用范围的限制要注明。
10.在租赁物的维修、保养方面
要把好租赁财产的维修和保养规定关,因为这事关租赁物能否保持长久使用,不至于因缺乏修理和保养而受到严重损害的问题。在店面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的保养维修由出租人承担是正确的。但是,合同中必须强调清楚的是:这种责任的承担对于出租人来说,只能是在正常使用、操作租赁物的过程对租赁物保养维修的承担,而不是一切承担。因为租赁物由于承租人的非正常使用或者有意破坏所导致的毁损和经济损失,理应属于承租人违约责任的承担范围。在实践中,有时为了方便起见,经双方商定,租赁物的保养维修也可由承租人承担,只要明确其费用负担就行了。一般地说,日常的维修保养承租人应该承担,而大的机器故障或租赁物的大修,却是出租人的承担范围。这样规定,便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也可增强其保养的责任感。
11.在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转让方面
(1)必须在租赁合同中规定出租人需要变更出租物所有权时,须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如果承租人不同意或者不征求承租人意见,则原承租合同继续对新的所有权者有效,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2)对于租赁合同的解除,必须规定其解除的条件。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利用租赁物参与或进行非法活动;逾期不交纳租金或者由于承租人的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等等,要规定清楚。
(3)对承租人将合同转让的情况,要明确规定其征求出租人意见的义务,并且对转租后第二承租人的行为负责。